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青岛 理工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理工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29
第六条 办学性质:国有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隶属山东省教育厅)
第七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青岛理工大学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授予青岛理工大学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办学地点:
四方校区:青岛市四方区抚顺路16号 邮编:266033
黄岛校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号 邮编:266520
费县校区:临沂市费县经济开发区东外环 邮编:273400
第九条 招生范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
第十条 学校概况
青岛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土木建筑、机械制造、环境能源学科特色鲜明,理工经管文法多学科协调发展,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的大学。
学校始建于1952年12月,办学始于1953年,隶属中央人民政府重工业部。1960年6月更名为 “山东冶金学院”。1985年9月更名为“青岛建筑工程学院”,隶属冶金工业部。1993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98年11月划转山东省管理,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青岛理工大学”。2005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学校构筑起专科、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完整的高等教育培养体系,为社会培养了近6万名工程科学与技术、研究与管理等方面的高级人才。
学校目前形成了“一校、三校区”办学格局。四方校区地处青岛市区;黄岛校区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费县校区位于沂蒙革命老区费县东郊经济开发区鲁南科技生态园内。学校占地2200亩,学校下设土木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建筑学院、理学院、计算机工程学院、通信与电子工程学院、自动化工程学院、汽车与交通学院、商学院、管理学院、经贸学院、艺术学院、外国语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国际学院、体育教学部以及高职成教学院18个教学学院(部),1个独立学院(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
学校拥有2个二级学科博士点,3 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3个二级学科硕士点,5个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领域,9个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专业,53个本科专业;18个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博士后工作站研发基地(联合设立),一个山东省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研究基地;图书馆藏书143万册,电子图书50万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48亿元。
2007年以优秀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校园网等规定途径公布并按时报送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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